根據GB3836.14-2000《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4部分:危險場所分類》的規定,危險場所可劃分為0區、1區、2區。
0區: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。
1區:在正常運行時,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場所。
2區:在正常運行時,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,如果出現也是偶爾發生并且僅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。
爆炸性粉塵環境根據爆炸性粉塵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,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區:
10區: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粉塵環境。
11區:有時會將積留下的粉塵揚起而偶然出現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的環境。
此外,根據國際電工委員會標準(IEC1241),危險區域也可按釋放源出現爆炸性粉塵云的可能性大小(即釋放源等級和粉塵狀態)來確定,具體如下:
20區:正常操作時大量、經常或頻繁出現可燃性粉塵。
21區:正常操作時可能產生足以爆炸的足夠量的可燃性粉塵云。
22區:可燃性粉塵可能不經常地產生,持續時間較短,可能出現可燃性粉塵層,并與空氣混合形成危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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